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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网站维护与使用说明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网站维护与使用说明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同时明确了相关网站的维护责任与机制。

一、 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区住建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张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angdian.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区住建局办公室(地址:张店区XXXXXXXX)进行现场查阅。

(二)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村镇建设、物业管理、人民防空等相关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张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angdian.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区住建局子站进行公开。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辅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如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住建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张店区XXXXXXXX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3-XXXXXXX
邮政编码:2550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申请,不受理其他业务咨询)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张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张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住建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2.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533-XXXXXXX。
  4.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张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 网站维护与管理

为确保信息公开渠道的畅通、准确与安全,区住建局对负责的信息公开网站及相关栏目进行常态化维护。

(一)维护责任主体
区住建局办公室是局门户网站及信息公开栏目的日常维护责任主体,负责信息的审核、发布、更新、备份以及技术保障的协调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提供职责范围内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维护内容与周期

  1. 内容更新:动态类信息(如新闻、通知公告)应及时发布;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等静态信息在生效或变更后及时更新。原则上,主动公开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链接检查:定期检查网站内外部链接的有效性,杜绝无效链接和错链。
  3. 功能测试:定期测试网站搜索、申请提交、表格下载等功能的可用性。
  4. 安全防护: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防范病毒、黑客攻击,保障网站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数据备份。
  5. 日常巡检:每日进行网站访问情况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页面显示错误、访问缓慢等问题。

(三)问题反馈与应急处置
公众在访问网站或使用信息公开服务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通过网站公布的“联系我们”方式或直接拨打维护电话进行反馈。遇到网站突发故障或安全事件,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技术力量进行处置,并通过其他渠道(如政务新媒体)及时发布公告。

四、 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住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 其他说明

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解释权归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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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25 11: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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